對選舉申報書中的輕微錯誤等的寬免
第37A條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本條適用於 —— (a) 由某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錯誤或虛假陳述: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沒有在該申報書中列出該候選人在有關選舉中的任何選舉開支或曾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任何選舉捐贈,而該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 —— (i) 按第37條規定須列於該申報書中;及 (ii) 款額不超過附表中為該項選舉訂明的限額;及 (b) 由某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錯誤或虛假陳述 —— (i) 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該候選人在有關選舉中的任何選舉開支或曾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任何選舉捐贈的款額的不正確之處;及 (ii) 更正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所需作出的調整的幅度,不超過附表中為該項選舉訂明的限額。 (2) 如 —— (a) 在選舉申報書中,有2項或多於2項錯誤或虛假陳述;而 (b) 該等錯誤或虛假陳述的累計總價值,超過附表中為有關選舉訂明的限額, 則本條不適用於該等錯誤或虛假陳述。 (3) 就第(2)款而言 —— (a) 如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沒有列出某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價值,是該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的款額; (b) 如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某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的款額的不正確之處,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價值,是以金額衡量的更正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所需作出的調整的幅度。 (4) 儘管有第37條的規定,如由某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有本條適用的錯誤或虛假陳述,則在第(5)及(6)款的規限下,該候選人可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該申報書的一份副本,而該副本標示更正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所需作出的修正。 (5) 如某候選人或他人代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選舉開支總額,超過根據第45條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就候選人訂明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該候選人不得根據第(4)款,就該項選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副本。 (6) 由某候選人根據第(4)款提交的選舉申報書的副本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屬無效 —— (a) 有關主管當局向該候選人發出關於有關選舉申報書中的有關錯誤或虛假陳述的通知,而該候選人在接獲該通知當日後的30天內,提交該副本; (b) (如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該申報書沒有列出某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該副本附有假使該申報書有列出該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便會按第37(2)(b)條規定須有的 —— (i) (就選舉開支而言)發票及收據;或 (ii) (就選舉捐贈而言)收據副本及(如適用的話)書面解釋;及 (c) 該申報書副本附有一份採用有關主管當局提供或指明的表格或格式的由該候選人所作的聲明書,證明該申報書副本的內容屬實。 (7) 為施行第(6)款,選舉開支的發票及收據可包括在同一份文件內。 (8) 凡選舉申報書的副本標示第(4)款所描述的任何修正,有關主管當局一旦根據該款接獲該副本 —— (a) 該項修正除就第20條而言外,即當作在有關的選舉申報書提交之前,已在該申報書內中作出;而 (b) 附於該副本的發票、收據、收據副本或書面解釋(如有的話)除就第20條而言外,即當作在該申報書提交之時,附於該申報書。 (9) 每名候選人只可以就一項選舉根據第(4)款提交一份選舉申報書的副本。 (10) 選舉申報書的副本一經根據第(4)款提交後,即不得撤回或修訂。 (1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修訂附表。 (12) 在本條中,提述選舉申報書內的錯誤或虛假陳述,包括 —— (a) 附於該申報書的任何文件內的錯誤或虛假陳述;或 (b) 沒有付交第37(2)(b)條規定須就該申報書付交的任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