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第(2)款而言 —— (a) 如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沒有列出某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價值,是該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的款額; (b) 如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某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的款額的不正確之處,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價值,是以金額衡量的更正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所需作出的調整的幅度。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就第(2)款而言 —— (a) 如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沒有列出某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價值,是該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的款額; (b) 如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某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的款額的不正確之處,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價值,是以金額衡量的更正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所需作出的調整的幅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