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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第4條

儘管有第37條的規定,如由某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有本條適用的錯誤或虛假陳述,則在第(5)及(6)款的規限下,該候選人可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該申報書的一份副本,而該副本標示更正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所需作出的修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選舉申報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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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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