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在本條中,提述選舉申報書內的錯誤或虛假陳述,包括 —— (a) 附於該申報書的任何文件內的錯誤或虛假陳述;或 (b) 沒有付交第37(2)(b)條規定須就該申報書付交的任何文件。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2條
在本條中,提述選舉申報書內的錯誤或虛假陳述,包括 —— (a) 附於該申報書的任何文件內的錯誤或虛假陳述;或 (b) 沒有付交第37(2)(b)條規定須就該申報書付交的任何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