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行
第38條
(1) 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 —— (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或 (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2) 如候選人根據第40條提出申請,則在原訟法庭處置該項申請之前,不得就該候選人沒有按照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而對他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 (3) 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而 —— (a) 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一事屬根據第40條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標的;及 (b) 該命令所指明的較長限期仍未屆滿, 則候選人不得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罪行。 (4) 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候選人所須承受的喪失資格懲罰,與被裁定作出非法行為的人所須承受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