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第4條

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候選人所須承受的喪失資格懲罰,與被裁定作出非法行為的人所須承受的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選舉申報書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