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付款以待釐定補償
第24條
(1) 政府在等待仲裁員按第23條的規定釐定補償的期間,可向申索人支付某個款額,作為根據仲裁員的釐定而須付的款額(如有的話)的暫繳付款。 (2) 政府根據第(1)款就任何申索作出的付款並不影響該宗申索,亦不影響根據本部向仲裁員提交該宗申索或仲裁員根據本部就該宗申索作出裁定;但根據仲裁員就該宗申索作出的裁定而須付的補償款額,須扣減該項付款。 (3) 凡根據第(2)款扣減根據第(1)款作出的付款的款額,則就第25(1)條而言,只有經如此扣減後的補償款額方可獲付利息。 (4) 凡政府根據第(1)款就任何申索作出付款的款額,超逾仲裁員就該宗申索而釐定的補償款額,則超出的款額可由政府作為民事債項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