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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條例 第31條

香港鐵路條例 第31條

運輸交匯處

第31條

(1) 港鐵公司須預留該公司認為為進行和便利鐵路與任何其他運輸設施之間的接駁而屬必需或合宜的任何地方、空間或建築物或其部分,作為運輸交匯處。 (2) 港鐵公司須在署長同意下,就每一個運輸交匯處擬備劃定該交匯處界線的圖則。 (3) 港鐵公司可在署長同意下,不時更改運輸交匯處的界線。 (4) 凡港鐵公司根據第(3)款更改運輸交匯處的界線,該公司須擬備劃定經如此更改的運輸交匯處界線的圖則,而自關於該等圖則的公告根據第(6)款刊登之日起,或自該公告所指明的任何較後日期起,該等圖則即取代任何先前的圖則。 (5) 根據第(2)或(4)款擬備的圖則,須予以編號和註明日期,以及由署長簽署和核證為該等圖則所關乎的運輸交匯處的圖則,該等圖則並須由港鐵公司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6) 港鐵公司須安排於憲報刊登關於根據第(5)款存放圖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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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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