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禁止轉歸的條文
第50條
如任何契據、合約或其他文件所載的某項條文 —— (a) 禁止本部所指的轉歸或具有禁止本部所指的轉歸的效力;或 (b) 表明因本部所指的轉歸而令一項失責發生或當作有一項失責發生,或令某項權利或法律責任終止, 而地下鐵路公司是訂立該契據、合約或文件的一方,則該項條文即當作已被免去。
香港鐵路條例 第50條
免去禁止轉歸的條文
如任何契據、合約或其他文件所載的某項條文 —— (a) 禁止本部所指的轉歸或具有禁止本部所指的轉歸的效力;或 (b) 表明因本部所指的轉歸而令一項失責發生或當作有一項失責發生,或令某項權利或法律責任終止, 而地下鐵路公司是訂立該契據、合約或文件的一方,則該項條文即當作已被免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