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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條例 第54條

香港鐵路條例 第54條

某些法律對港鐵公司的適用範圍

第54條

(1) 就根據專營權提供服務而言,在附表2所列範圍內,《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不適用於港鐵公司。 (2) 建築事務監督可 —— (a) 在顧及與鐵路的運作或建造有關的建築工程或其他工程的特殊性質後;及 (b) 按他就一般或任何個別情況所指明的條件, 豁免任何上述工程,使其不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任何條文的規限。 (3)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適用於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進行的任何建築工程或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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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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