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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條例 第61條

香港鐵路條例 第61條

有關局長等諮詢港鐵公司的規定

第61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本條例中規定或訂定局長、署長或任何其他人(首述的人)須就任何事項諮詢港鐵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次述的人)的條文,並不規定局長、署長或首述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必須就有關事項取得港鐵公司或次述的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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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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