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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令 第4條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令 第4條

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安排備忘錄》條文

第4條

現宣布附表2指明的《行政安排備忘錄》的條文,在香港具有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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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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