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令 第3條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令 第3條

第3條

在應用《安排》第一、五、七、九及十一條時,凡提述“香港特區”,須解釋為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