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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令

章號
Cap. 558P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1
第shortTitle條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令》

第1條釋義
第2條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安排》條文

(1) 現宣布中文文本所指明的《安排》條文() —— (a) 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及

(b) 為該目的,須按照第(3)款解釋。

(2) 指明條文的英文譯本,列於英文文本。

(3) 在應用《安排》第一、五、七、九及十一條時,凡提述“香港特區”,須解釋為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1條
第a條

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及

第b條

為該目的,須按照第(3)款解釋。

第2條

指明條文的英文譯本,列於英文文本。

第3條

在應用《安排》第一、五、七、九及十一條時,凡提述“香港特區”,須解釋為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0條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安排》條文
第0條

……

第0條

二、籌備辦公室在香港特區具有執行其功能及職責的法律行為能力。

第0條

一、籌備辦公室及其財產和資產,不論位於何處或為何人所持有,應當在香港特區享有所有法律程序的豁免,但以下情形除外︰

第0條

第三方提起的任何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且該損害係由籌備辦公室所有或為籌備辦公室運營的機動車輛引發的事故造成,並不在保險範圍內,或涉及上述車輛的交通肇事犯罪或違法行為。

第0條

二、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豁免可由籌備辦公室在具體案件中明示放棄,此種放棄不應理解為包括任何執行措施豁免,但籌備辦公室明示和單獨放棄執行措施豁免的除外。

第0條

一、籌備辦公室的工作地點,不論是否由其所有,均不受侵犯。

第0條

二、籌備辦公室的所有數據、檔案、文件及記錄,無論以何種形式或介質出現,無論位於何處,無論為何人持有,均不受侵犯。

第0條

……

第0條

四、籌備辦公室為公務目的自由通訊應被許可及保護。所有往來公文和公務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和形式傳送或接收,均免於審查、監測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截查或干擾。

第0條

一、籌備辦公室可以持有任何種類的資金、貨幣或其他資產,可以開立及操作各種可兌換貨幣帳户。籌備辦公室應當有權自由將其資金、貨幣和其他資產轉進、轉出香港特區,以及在香港特區境內轉移,並可將持有的貨幣兌換成其他貨幣。

第0條

二、籌備辦公室及其資產、收入和其他財產在香港特區免除一切直接稅和其他捐稅、規費、關稅或任何種類的費率,但下列不在此限:

第0條

構成應支付價格一部分的消費稅、出售動產和不動產徵收的稅項以及提供服務所徵收的稅項,但如籌備辦公室因公務用途而購置財產或服務,已徵收或須徵收這類捐稅時,則香港特區政府可於可能範圍內作適當的行政安排,免除或退還該等稅款。

第0條

三、籌備辦公室在香港特區應免納一切海關關稅、許可證費、捐稅和其他徵收;其為公務用途進出口的一切貨物、物品,包括機動車輛、零部件、出版物、數據和數據媒體,免除進出口經濟限制;並免除任何支付、預扣或收取任何海關關稅的義務。籌備辦公室免稅進口到香港特區的貨物或物品,應用於履行籌備辦公室的功能及職責,並可按照適用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當地處理。

第0條

四、籌備辦公室作為僱主,應免除於《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及在香港特區適用的任何有關老年和撫恤保險、傷殘保險、失業保險、健康或意外事故保險、職業退休計劃或任何種類的福利制度的條例,但涉及籌備辦公室以當地僱員聘請的人員除外。

第0條

一、籌備辦公室人員應當享有下列特權、豁免與便利︰

第0條

(一)就其履行職務時發表的口頭或書面言論以及實施的行為,豁免於任何法律程序,即使在其不再履行與籌備辦公室有關的職務後亦應繼續享有這一豁免。但本項豁免不適用於因其所有或駕駛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訴訟;

第0條

(二)為與籌備辦公室通訊以及與履行職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不受侵犯;

第0條

(三)就因履行職務而由籌備辦公室向其支付的費用、薪金、報酬和津貼,免納捐稅(籌備辦公室以當地僱員聘請的人員除外)。

第0條

……

第0條

一、參與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談判的代表應當享有其獨立履行職務所必需的下列特權、豁免與便利︰

第0條

(一)在出席公約談判會議期間和往返開會處所的路程中,其人身免受逮捕或拘禁,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就其參與公約談判會議時發表的口頭或書面言論以及實施的行為,豁免於法律程序,即使在其不再履行與參與公約談判會議有關的職務後亦應繼續享有這一豁免。但本項豁免不適用於因其所有或駕駛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訴訟;

第0條

(二)所有與參與公約談判會議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不受侵犯,而不論有關文件、資料的形式和材質,即使在其不再履行與參與公約談判會議有關的職務後亦應繼續享有這一豁免;

第0條

(三)為就參與公約談判會議進行通訊,有權經適當認可的信使或以密封郵袋派送和接收任何形式的文件和資料;

第0條

(四)為了參加公約談判會議而旅行時,免於移民限制和外僑登記;

第0條

……

第0條

(六)在國際危機時享有與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相同的回國便利。

第0條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的特權、豁免與便利,在公約談判會議結束之日起連續五天後即應終止,條件是上述談判代表於此期間有機會離開香港特區。

第0條

三、上述談判代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永久性居民以及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僅享有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特權、豁免與便利。

第0條

一、在任何情況下,給予本安排所規定的特權、豁免與便利是為保證籌備辦公室有效執行其功能及職責以及相關的公約談判工作能有效進行,而並非為該等人員的個人利益。

第0條

……

第0條

一、本安排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包括香港特區的安全,而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的權利。

第0條

……

41 條

引用此法例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8P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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