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法院為施行第(1)款而決定有關使用是否按照在工業或商業事宜中的誠實做法而作出時,可考慮法院認為有關的因素,尤其包括 —— (a) 該使用是否對該商標構成不公平的利用; (b) 該使用是否對該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造成損害;或 (c) 該使用是否會欺騙公眾。
商標條例 第2條
法院為施行第(1)款而決定有關使用是否按照在工業或商業事宜中的誠實做法而作出時,可考慮法院認為有關的因素,尤其包括 —— (a) 該使用是否對該商標構成不公平的利用; (b) 該使用是否對該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造成損害;或 (c) 該使用是否會欺騙公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