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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第4條

商標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第(3)款中,正規國家提交 (regular national filing)指為註冊某商標而提交申請(不論該項申請的結果如何),而該項申請是在或就任何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提交的,且該項提交有確立有關申請的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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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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