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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第1條

商標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商標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註冊,而該商標就所有或任何該等貨品或服務使用頻密至變得極為馳名於香港,以致就其他貨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便相當可能會減損其就首述的貨品及服務所具有的顯著特性,則該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如向處長提出申請,該商標可就任何或所有該等其他貨品或服務而註冊為防禦商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防禦商標、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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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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