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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第3條

商標條例 第3條

第3條

縱使某商標已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以申請人的名義作出並非作為防禦商標的註冊,該商標仍可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註冊為防禦商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防禦商標、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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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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