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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第61條

商標條例 第61條

集體商標

第61條

(1) 集體商標是一個將身為標誌擁有人的組織中的成員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的標誌。 (2) 本條例按附表3所指明的方式及範圍而適用於集體商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防禦商標、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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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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