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不抵觸第11(6)條(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規定下,由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的旗幟所構成的或載有該等旗幟的商標,在沒有該國或該成員的主管當局的授權下,不得註冊,除非處長覺得以所建議的方式使用該旗幟是無須上述授權而獲准許的。
商標條例 第1條
在不抵觸第11(6)條(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規定下,由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的旗幟所構成的或載有該等旗幟的商標,在沒有該國或該成員的主管當局的授權下,不得註冊,除非處長覺得以所建議的方式使用該旗幟是無須上述授權而獲准許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