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並不損害法院在本條以外對該款所提述的任何問題作出裁定的權力。
商標條例 第2條
第(1)款並不損害法院在本條以外對該款所提述的任何問題作出裁定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