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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第6條

商標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聆訊某項收益申請後,法院可 —— (a) 命令將根據第(2)款向關長繳付的款項 —— (i) 沒收歸政府所有;或 (ii) 付予提供保證的人或有權就該款項或有關可予沒收物件提出申索的人;及 (b) 命令將關長根據第(3)(a)(i)款保留的或藉根據第(4)款作出的命令保留的售賣收益 —— (i) 沒收歸政府所有;或 (ii) 付予有權就該收益或該可予沒收物件提出申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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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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