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處長據此可在有人已就某標誌提出要求註冊為集體商標的申請的情況下,規定該標誌須包含某些顯示其為集體商標的徵示。
商標條例 第2條
處長據此可在有人已就某標誌提出要求註冊為集體商標的申請的情況下,規定該標誌須包含某些顯示其為集體商標的徵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