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處長在接納任何經修訂的規例前,如覺得將關於該等修訂的公告在官方公報中公布是合宜的,即可安排或規定將該公告如此公布。
商標條例 第2條
處長在接納任何經修訂的規例前,如覺得將關於該等修訂的公告在官方公報中公布是合宜的,即可安排或規定將該公告如此公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