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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第3條

商標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妥為發出的通知是不可撤銷的,並具有使該項註冊申請被視作猶如是在生效日期當日提出一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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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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