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根據被廢除條例第51條(註冊商標的改動)提出的申請,如在生效日期仍然待決,則須根據舊有法律處理,並須對新註冊紀錄冊作出任何必需的改動,以及在新註冊紀錄冊中記入任何必需的記項。
商標條例 第15條
根據被廢除條例第51條(註冊商標的改動)提出的申請,如在生效日期仍然待決,則須根據舊有法律處理,並須對新註冊紀錄冊作出任何必需的改動,以及在新註冊紀錄冊中記入任何必需的記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