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商標
第25條
(1) 如某商標的所有人聲稱個別享有該商標任何部分的專有使用,可申請將該部分的全部及任何該等部分註冊為個別商標。每個該等個別商標均須符合獨立商標的所有條件,並且在符合第(2)款及第38(2)條的規定下,須具有獨立商標的所有附帶事項。 (2) 凡任何商標及其任何一部分或多於一部分以同一所有人的名義如此註冊為個別商標,該商標及該等部分須當作為並須註冊為聯繫商標。
商標條例 第25條
組合商標
(1) 如某商標的所有人聲稱個別享有該商標任何部分的專有使用,可申請將該部分的全部及任何該等部分註冊為個別商標。每個該等個別商標均須符合獨立商標的所有條件,並且在符合第(2)款及第38(2)條的規定下,須具有獨立商標的所有附帶事項。 (2) 凡任何商標及其任何一部分或多於一部分以同一所有人的名義如此註冊為個別商標,該商標及該等部分須當作為並須註冊為聯繫商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