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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第43條

商標條例 第43條

轉讓和傳轉的註冊

第43條

(1) 凡任何人藉轉讓或傳轉而享有任何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該人須向處長提出申請,將其所有權註冊,而處長須在收到該申請和獲得令其信納的所有權證明後,將該人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轉讓或傳轉是對其具有效力的)註冊為該商標的所有人,並須安排將轉讓或傳轉的詳情記入註冊紀錄冊。 (2) 對於處長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決定,均可在法院予以上訴。 (3) 除為了根據本條提出上訴或根據第48條提出申請的目的外,任何文件或文書,凡屬沒有按照第(1)款的條文在註冊紀錄冊內就其作出記項者,不得在任何法院接納為證明商標的所有權的證據,除非法院另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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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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