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人藉轉讓或傳轉而享有任何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該人須向處長提出申請,將其所有權註冊,而處長須在收到該申請和獲得令其信納的所有權證明後,將該人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轉讓或傳轉是對其具有效力的)註冊為該商標的所有人,並須安排將轉讓或傳轉的詳情記入註冊紀錄冊。
商標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人藉轉讓或傳轉而享有任何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該人須向處長提出申請,將其所有權註冊,而處長須在收到該申請和獲得令其信納的所有權證明後,將該人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轉讓或傳轉是對其具有效力的)註冊為該商標的所有人,並須安排將轉讓或傳轉的詳情記入註冊紀錄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