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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35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35條

檢驗壓力燃料容器的程序

第35條

在為施行本條例而就壓力燃料容器作出檢驗時,作出檢驗的委任檢驗師如不信納該壓力燃料容器在操作上安全,他須通知該壓力燃料容器的擁有人他如此不信納;在作出任何該等檢驗時,作出檢驗的委任檢驗師如信納壓力燃料容器在操作上安全,則須在該壓力燃料容器上標記或安排標記該項檢驗的完成日期,以為核證,而倘該檢驗是由壓力燃料容器檢驗師作出的,則標記或安排標記該檢驗師的登記號碼,以為核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鍋爐、壓力容器及蒸汽甑的維修及檢驗,以及使用和操作此等器具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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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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