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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61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61條

鍋爐等的擁有人須於下次檢驗前將最近期的效能良好證明書交付檢驗師

第61條

每當委任檢驗師即將為施行本條例而對鍋爐或壓力容器(壓力燃料容器除外)作出檢驗,該鍋爐或壓力容器的擁有人須向該檢驗師交付就該鍋爐或壓力容器而發給的最近期效能良好證明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補充條文及雜項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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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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