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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67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67條

監督訂明格式的權力

第67條

(1) 對於本條例規定須符合訂明格式的效能良好證明書、合格證書及任何其他文件,監督可藉命令訂明其格式。 (2) 根據第(1)款所作命令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補充條文及雜項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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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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