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訂明格式的權力
第67條
(1) 對於本條例規定須符合訂明格式的效能良好證明書、合格證書及任何其他文件,監督可藉命令訂明其格式。 (2) 根據第(1)款所作命令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67條
監督訂明格式的權力
(1) 對於本條例規定須符合訂明格式的效能良好證明書、合格證書及任何其他文件,監督可藉命令訂明其格式。 (2) 根據第(1)款所作命令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