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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68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68條

命令及通知的送達

第68條

凡本條例規定須向任何人送達命令或通知,如按以下方式將該命令或通知的文本送達,即屬妥為送達 —— (a) 交付該命令或通知須予送達的人; (b)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或居住地點; (c) 留予在安裝有該命令或通知所指鍋爐或壓力容器的處所的一名成年人;或 (d) 留予被發現操作該命令或通知所指鍋爐或壓力容器的任何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補充條文及雜項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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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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