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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第6條

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人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 —— (a) 首次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b) 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登記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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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