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除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已採用訂明方式加上標籤,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香港供應、運送或貯存該等物料。
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第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除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已採用訂明方式加上標籤,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香港供應、運送或貯存該等物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