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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第23條

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第23條

貯存煙火特別效果物料須領牌

第23條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及除非另獲監督批准,任何人不得將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貯存於並不屬於領有貯存所牌照的地點的任何地方。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 (a) 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b) 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登記等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