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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第3條

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任何牌照或許可證正在有效,監督可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以書面連同有關的理由通知該牌照或許可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持有人而作出以下事項 —— (a) 施加新的或經修訂的條款或條件,而自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起,該牌照或許可證須在該等條款或條件獲遵守的情況下,方繼續有效; (b) 如牌照或許可證持有人沒有遵守任何該等條款或條件,自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起撤銷該牌照或許可證; (c) 自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起撤銷該牌照或許可證;或 (d) 在通知書內指明的一段期間內暫時吊銷該牌照或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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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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