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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3E條

廣播條例 第3E條

第3E條

凡憑藉本條對第(3D)款提述的僱主就其僱員所犯罪行而提起檢控,則該僱主如提出以下證明,即可以之作為免責辯護 —— (a) 他已對其僱員有所管制,以確保其僱員相當不可能會違反第(1)款行事;或 (b) 他已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罪行發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對廣播服務的規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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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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