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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5條

廣播條例 第5條

第5條

管理局或管理局就此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在行使根據第(1)款或依據任何根據第(4)款所發出的手令而具有的權力時,可 —— (a) 破啓管理局或該人員獲賦權或授權進入並搜查的地方的任何外門或內門; (b) 強行移走任何妨礙管理局或該人員或抗拒管理局或該人員獲賦權作出或進行的逮捕、扣留、搜查、檢查、檢取或移走的人或物件; (c) 扣留任何在管理局或該人員獲賦權或授權搜查的地方所發現的人,直至搜查完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對廣播服務的規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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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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