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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6條

廣播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本條移走任何數據、簿冊、文件或紀錄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出收據,並須准許假使該項目並無遭移走則會有權查閱該項目的人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該項目、將其複製副本及摘錄其中內容,但上述准許須受管理局就保管或其他方面所施加的合理條件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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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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