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暫時吊銷牌照 —— (a) 在不抵觸(b)段的條文下,在根據第34條提出反對暫時吊銷牌照的上訴期限屆滿之前,不得生效;或 (b) 在有根據第34條提出反對暫時吊銷牌照的上訴的情況下,則在上訴撤回、放棄或裁定之前,不得生效。
廣播條例 第4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暫時吊銷牌照 —— (a) 在不抵觸(b)段的條文下,在根據第34條提出反對暫時吊銷牌照的上訴期限屆滿之前,不得生效;或 (b) 在有根據第34條提出反對暫時吊銷牌照的上訴的情況下,則在上訴撤回、放棄或裁定之前,不得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