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4)款作出的撤銷,在撤銷通知送達持牌人當日或該通知指明的較後日期生效。
廣播條例 第6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4)款作出的撤銷,在撤銷通知送達持牌人當日或該通知指明的較後日期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