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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2條

廣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第31(4)及32(7)條的規定下,在根據第(1)款提出的上訴有所裁定之前,持牌人須遵從該款提述而該項上訴所針對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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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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