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裁定
第35條
(1) 在裁定根據第34條提出的上訴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a) 可聽取管理局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適當的其他人士的意見及從該局或該等其他人士收取資料;及 (b) 須給予有關持牌人合理機會就所聽取或收取的該等意見及資料(如有的話)作出申述。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指示、命令或裁定而裁定任何上訴,而在適當的情況下,亦可藉指示按其所指明者修改有關業務守則的條文而裁定任何上訴。
廣播條例 第35條
上訴的裁定
(1) 在裁定根據第34條提出的上訴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a) 可聽取管理局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適當的其他人士的意見及從該局或該等其他人士收取資料;及 (b) 須給予有關持牌人合理機會就所聽取或收取的該等意見及資料(如有的話)作出申述。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指示、命令或裁定而裁定任何上訴,而在適當的情況下,亦可藉指示按其所指明者修改有關業務守則的條文而裁定任何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