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廣播條例 第2條

廣播條例 第2條

第2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指示、命令或裁定而裁定任何上訴,而在適當的情況下,亦可藉指示按其所指明者修改有關業務守則的條文而裁定任何上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牌照的執行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