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指示、命令或裁定而裁定任何上訴,而在適當的情況下,亦可藉指示按其所指明者修改有關業務守則的條文而裁定任何上訴。
廣播條例 第2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指示、命令或裁定而裁定任何上訴,而在適當的情況下,亦可藉指示按其所指明者修改有關業務守則的條文而裁定任何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