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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3條

廣播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2)款並不規定任何人必須回答導致或可能導致他入罪或與他不知情的事宜相關的問題,該款亦不規定該人提供不屬可合理地預期是由該人管有或控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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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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