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廣播條例 第39條

廣播條例 第39條

持牌人須呈交申報表

第39條

(1) 持牌人須於每年的4月1日或之前,向管理局呈交符合指明格式的申報表,列明持牌人的董事及主要人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居住地址,並示明該等董事及主要人員當其時是否通常居於香港以及是否最少曾於一段連續不少於7年的期間通常居於香港。 (2)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持牌人於呈交第(1)款所指的申報表時,須同時呈交該持牌人的公司秘書或其中一名董事所作的法定聲明,示明在緊接該申報表涵蓋的年份之前的一年當中,是否曾有任何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對該持牌人行使控制。 (3) 在不損害第(1)款的實施的原則下,任何持牌人如在其董事或主要人員方面有任何更改,須於自該項更改發生當日起計的7天內,向管理局呈交符合指明格式的申報表,列明該項更改的詳情。 (4) 持牌人須於接獲管理局要求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應要求向該局呈交該局認為是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能所需的其他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雜項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