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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1條

廣播條例 第1條

第1條

持牌人須於每年的4月1日或之前,向管理局呈交符合指明格式的申報表,列明持牌人的董事及主要人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居住地址,並示明該等董事及主要人員當其時是否通常居於香港以及是否最少曾於一段連續不少於7年的期間通常居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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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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