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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2條

廣播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持牌人於呈交第(1)款所指的申報表時,須同時呈交該持牌人的公司秘書或其中一名董事所作的法定聲明,示明在緊接該申報表涵蓋的年份之前的一年當中,是否曾有任何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對該持牌人行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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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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