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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3條

廣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實施的原則下,任何持牌人如在其董事或主要人員方面有任何更改,須於自該項更改發生當日起計的7天內,向管理局呈交符合指明格式的申報表,列明該項更改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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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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